Blog

1688 到貨就能賣嗎?台灣上架前必過的四道關:中文標示、產地標示、BSMI 檢驗與侵權風險

1688 到貨就能賣嗎?台灣上架前必過的四道關:中文標示、產地標示、BSMI 檢驗與侵權風險

貨從 1688 下單、集運、報關,順利領到了。這時候最常出現的判斷是:東西已經在手上,拍好照就能上架。

海關放行的意思是進口程序完成。能不能在台灣公開販售,由另外一套規定在管,主管機關也不是海關。這篇把販售前要過的四道關整理出來,每一關寫清楚法規要求、實務上怎麼做,以及沒做會有什麼後果。


進口與販售是兩套規定

進口看的是報關、稅費、輸入規定。販售看的是商品標示、商品檢驗,以及商品本身有沒有侵害別人的權利。

同一件商品可能順利通關,卻在上架後被檢舉或被平台下架。原因通常不是報關出錯,而是沒有補上販售端的要求。

這個落差最常發生在「自用進口轉作販售」的情況。自用時很多規定不適用;一旦進入銷售,整套標準就改了。


第一關:中文標示

法規要求

商品標示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,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:

  • 商品名稱
  • 國內廠商名稱、地址及服務電話(進口商品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)
  • 原產地
  • 主要成分或材料
  • 淨重、容量、數量或度量等,並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
  • 國曆或西曆的製造年月或年週;有時效性者,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
  •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應標示事項

進口商品還有一項額外要求。同條第 2 項規定,除國內廠商資訊外,還須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的外文名稱。

如果商品有危險性、與衛生安全有關,或具特殊性質、需特別處理,第 7 條另要求標示用途、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。

標示文字依第 11 條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。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到第 7 款的事項,可以用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。

簡體原包裝缺的三項

1688 商品的原包裝多數只有簡體中文,內容也是對應中國市場的規格與廠商資訊。這類包裝缺的主要是三項:台灣進口商的名稱、地址與服務電話;符合台灣法定度量衡單位的標示;以及必要的中文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。

關鍵在應標示事項是否齊全。即使原包裝有簡體中文說明,少了進口商聯絡資訊一樣不合規。

違規後果

商品標示法第 17 條規定,未依第 6 條第 1、2、4 項或第 7 條標示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。屆期不改正,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情節重大或有立即危害者,得逕予處罰。

販賣業者這一端另有第 18 條:陳列或意圖販賣未依規定標示的商品,主管機關會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;屆期未停止,處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多數案件是先限期改正,不會一開罰就是上限。不過改正期間商品需要下架,逐件拆箱重貼也要人力,這些是罰鍰之外的成本。

實務建議

標籤要在貨還沒進倉前就設計好。等商品到了才發現缺項,只能拆箱逐件重貼,上架時間跟著往後延。

下單時就要向賣家取得三樣資料:材質與成分、淨重或容量的實際數值、製造商名稱。這些是標籤的必填內容,拿不到就印不出來。


第二關:產地標示

進口階段

依貿易法第 17 條、第 28 條,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應如實標示。海關如果認定標示不實,進口人須先改善標示到沒有誤認產地之虞,貨物才會放行。

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的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」自民國 111 年 6 月 6 日生效,其中放寬了在進口貨品上標示國內廠商資訊的限制:產地已正確標示的情況下(例如 MADE IN CHINA),可以在同一面鄰近處標示國內廠商的名稱、地址、電話等資訊。

若是故意偽標產地,依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的公告說明,可能涉及刑法第 255 條,最高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標示台灣製的認定門檻

把中國製商品換上台灣包裝再標成台灣製造,不會因為換了包裝就變成國貨。

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7 條規定,實質轉型指下列任一情形:加工或製造後的貨物,與原材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不同;或雖未改變前六位碼,但已完成重要製程,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35%。

附加價值率的算法是:(貨物出口價格 F.O.B. 減去直接、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 C.I.F.)除以貨物出口價格 F.O.B.。

同條第 3 項明確排除了幾種簡單作業,這些都不構成實質轉型:

  • 運送或儲存必要的保存作業
  • 分類、分級、分裝、包裝、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
  • 未造成重大特性差異的組合或混合
  • 簡單切割或簡易組裝
  • 未改變本質的簡單乾燥、稀釋或濃縮

換包裝、重貼標籤、簡易組裝都在排除清單裡。

販售階段的風險

商品本體或商品頁標成台灣製,實際是中國製,會落入商品標示法第 9 條的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」。

依第 16 條,主管機關會先通知限期改正。屆期未改正者,處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情節重大或對健康有立即危害者,得逕予處罰;必要時並得令停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。

商品標示法第 8 條另有一項規定:原產地認定為我國的商品「得」標示台灣生產標章。這是權利而非義務,非國貨也沒有這個選項。

出口會更嚴

如果商品後續要出口,罰度是另一個層級。依貿易法第 28 條,產地標示不實每案處 50 萬元以上、最高 300 萬元罰鍰,情節重大者可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。

經濟部貿易署 2026 年 9 月說明,非屬國貨卻標示台灣製並輸美的案件,每張報單加重裁罰 60 萬元。同一份說明提到,財政部關務署自 2025 年 4 月成立查核小組後,移送了 428 筆輸美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,貿易署已完成 257 案裁處。

多數網拍賣家不會碰到出口。但如果有跨境銷售或轉口的規劃,這一段要先確認清楚。


第三關:BSMI 應施檢驗

「少量免驗」常被誤讀

應施檢驗商品要在台灣銷售,依商品檢驗法第 6 條須先經報驗合格,並依第 12 條在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。

很多人聽過「少量可以免驗」,但免驗辦法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用途。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規定,非銷售之自用品、商業樣品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,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,准予免驗。

關鍵在「非銷售」。進貨來賣的商品,從一開始就不在免驗範圍內,與數量多少無關。

自用免驗的實際門檻

即使確實是自用,門檻也不寬:

  • 同一報單、同規格型式的總金額在美金 1,000 元以下屬免驗範圍。依第 3 條第 2 項,這類商品可不經申請,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碼通關
  • 超過美金 1,000 元時,一般商品的自用品上限是 2 件(輪胎 5 個、建築用防火門 3 組等品項另有規定)
  • 同日多張進口報單的同規格型式商品,或同一貨品分類號列商品,金額與數量應合併計算
  • 依第 8 條,同規格型式的自用品,六個月內免驗以一次為限

玩具、防護頭盔、打火機、文具、嬰幼兒用品及資訊設備各有不同條件,需要個別查。

常見踩線品項

從 1688 進貨常見、又屬應施檢驗範圍的,集中在幾類:電器與電子產品、照明燈具、行動電源、資訊設備、玩具與嬰幼兒用品。

玩具的範圍比直覺大。依標準檢驗局說明,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的產品都屬於玩具;截至 2026 年 8 月,列為應施檢驗的玩具有 31 類。檢驗項目包含化學性(塑化劑、重金屬)、機械物理性(小物件、銳邊)、電驅動性(短路、絕緣)、生物性,以及警告標示文字。

2026 年 8 月,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智慧財產局啟動玩具聯合查驗,標準局負責檢驗規範與管理,智慧局處理商標與著作權問題,同時要求國內電商平台對有疑慮的玩具預防性下架。

違規後果

依標準檢驗局 2026 年 8 月的說明,玩具未完成檢驗程序就上市,處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違規商品總價未達 10 萬元者裁罰較輕: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回收改正。逾期未改正,再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標示方面,商品檢驗法第 59 條規定,違反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標示規定,應通知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,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銷售端則是第 60-2 條:銷售者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的應施檢驗商品,經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
實務建議

品目查詢要放在選品階段。標準檢驗局網站設有「應施檢驗商品專區」,可用商品名稱或貨品分類號列查詢。品項歸類不確定的,也可以直接向標準檢驗局各分局詢問。

查到屬應施檢驗之後,接下來要評估的是誰當報驗義務人、檢驗要花多久、費用多少。這會直接改變這個品項值不值得做。


第四關:商標與著作權

1688 常見的侵權型態

1688 上大量商品帶有卡通圖案、聯名設計或近似知名品牌的標誌。這些在採購頁面上看起來只是款式差異,但在台灣販售時,圖案與標識本身就是風險來源。

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美術圖案屬於著作權侵害;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,可能構成商標侵權。

刑事責任

商標法第 97 條規定,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。

這一條以「明知」為成立要件,是否成立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判斷。

如果是謊稱真品販售,情況更嚴重,可能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
實務建議

選品時對帶圖案的商品多一層確認:圖案是否原創、有沒有近似知名商標、賣家能不能提供授權證明。無法確認的,換成素色或自有設計版本通常更省事。


1688 到貨就能賣嗎?台灣上架前必過的四道關

四道關放進採購流程的時點

四道關要處理的事情,分散在採購流程的四個時點。

選品階段

這階段只需要兩件事:查商品是否列入應施檢驗品目,以及看一眼商品圖案有沒有卡通角色或疑似註冊商標。查到屬應施檢驗,先把檢驗成本估進去,再決定要不要做這個品項。

下單階段

標籤要用的資料都在這時候取得:材質與成分、淨重或容量的實際數值、製造商名稱。賣家給不出來,標籤就印不出來,所以這幾項要在付款前問清楚。

賣家出貨前

確認包裝上沒有誤標台灣製或其他不實產地資訊。中文標籤的設計與印製也在這段時間完成,等貨到了才開始做,上架日期就會往後推。

到貨後、上架前

核對標籤內容與實際商品是否一致。應施檢驗商品還要再確認一次報驗是否完成、檢驗標識是否已貼上。


上架前自我檢查清單

  • 商品名稱、原產地、主要成分或材料是否都已標示
  • 進口商名稱、地址、服務電話是否完整
  • 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的外文名稱是否已標示
  • 淨重、容量或數量是否使用法定度量衡單位
  • 製造年月或年週是否標示;有時效性者是否加註有效日期
  • 有危險性或與衛生安全有關者,是否標示用途、使用與保存方法、注意事項
  • 標示文字是否以中文為主
  • 產地標示是否與實際一致,商品頁有無誤導性說法
  • 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;若是,是否已完成報驗並標示檢驗標識
  • 商品圖案與標識是否有授權或侵權疑慮

常見問題

只賣少量,是不是就不用管?

標示與檢驗的義務以是否販售為判準。免驗辦法的門檻只適用非銷售用途,而且同規格型式六個月內只能用一次。

標籤可以等客人下單再貼嗎?

商品標示法第 18 條管的是「陳列或意圖販賣」。商品上架陳列時就應該符合標示規定。

原包裝有簡體中文說明,算有中文標示嗎?

要看應標示事項是否齊全。缺少台灣進口商資訊、法定度量衡單位等項目,仍然屬於未依規定標示。

在商品頁寫「台灣出貨」可以嗎?

「台灣出貨」描述的是發貨地,與原產地是不同概念。但要避免整體呈現讓消費者誤認商品是台灣製造,產地標示本身也必須與實際一致。

代購服務可以幫忙處理檢驗嗎?

委託代買模式下,進口報關的名義人是會員本人,報驗義務也會落在進口人身上。應施檢驗商品若要用於販售,需要事先規劃由誰完成檢驗程序。建議在下單前先確認品項狀況,再決定採購方式。


結語

海關放行只代表進口程序結束。中文標示、產地標示、BSMI 檢驗與智財確認,是販售端另外四套要求,各有不同主管機關與罰則。

這四套要求大多是先限期改正、屆期不改才開罰。但改正期間商品要下架,拆箱重貼的人力也省不掉。選品階段多查一次品目、下單前多問一次材質與成分,花的時間比事後補救少得多。

代買幫官網:https://chatxbuy.pse.is/9rxntw
Facebook:https://chatxbuy.pse.is/9rxnzy
Instagram:https://chatxbuy.pse.is/9rxp6m


本文整理自公開法規與政府公告資訊,供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案適用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。

參考來源

法規:

  • 商品標示法(第 6、7、8、9、11、16、17、18 條)
  • 商品檢驗法(第 6、11、12、59、60-2 條)
  • 商品免驗辦法(第 3、5、8 條)
  •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(第 7 條)
  • 貿易法(第 17、28 條)
  • 商標法(第 97 條)
  • 刑法(第 255 條、第 339 條之 4)

行政規則與公告:

  •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(民國 111 年 6 月 6 日修正)
  •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關於進口貨品產地標示的公告說明
  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26 年 8 月玩具聯合查驗相關說明(玩具類別數與裁罰級距)
  • 經濟部貿易署 2026 年 9 月產地標示不實裁處說明(裁處案件數與加重裁罰金額)
回首頁 >